城镇及周边属于“村改居”的“城中村”、“城边村”,改造居民可整体转为城镇居民。
城镇户籍管理部门对按照规定正常办理落户手续的人员,要热情服务,简化程序。除户口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十六)教育部门要把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统一纳入城镇教育规划当中,不得另收费用,保证方便入学。对取得城镇户口的进城人员,必须保证其子女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三十七)进入城镇落户的农牧民,可保留其原有承包土地和草场的经营权,对放弃土地、草场承包权的农牧民,收回土地的集体组织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其土地收益和投资综合折价作为补偿,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牧民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收。
(三十八)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通过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建设、控制开发利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逐步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覆盖比例。鼓励职工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临河区最高调至10万元,最长年限放宽至15年;旗县最高调至6万元,最长年限放宽至10年。
(三十九)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住宅售后服务整体水平。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要求全部落实物业管理,旧小区通过整治改造,5年内逐步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并落实物业管理。
(四十)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积极探讨符合我市实际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原则上达到“拆一还一”的补偿安置水平,使每一户被拆迁人“居者有其屋”。
十、组织领导
(四十一)市、旗县(区)两级都要成立推进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推进城镇化工作的决策机构,协调解决城镇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推进城镇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要具备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条件,真正承担起组织协调、信息传递、统计分析等日常事务,保证领导小组各项决策的落实。以城镇化办公室为依托,建立城镇化工作信息、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满足推进城镇化工作整体需要。
(四十二)构建城镇化工作全方位推进格局。市、旗县(区)各有关部门及驻市(镇)单位都要承担推进城镇化的工作职责,并根据各自实际完成具体任务,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