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做好项目融资和资金争取工作。不断完善和优化城市建设项目,扩大项目融资和招商引资成效。发改、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土地、林业、电力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城建项目的策划,立项报批和资金争取工作。凡是城乡都可以安排的,要优先安排到城镇。近期重点做好高速公路支线工程、城区水系工程、电力线路下地、水污染治理等项目的争取工作。
(二十五)建立城市建设专项基金制度,加大财政对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各种城建规费要足额征收,并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城镇土地出让、转让的净收益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80%以上用于土地收储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临河城市新区收取的各种规费和土地出让金要全部用于新区建设。并要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相应职能机构,对新区规划、建设、经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上各类资金要统筹作为城建专项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建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二十六)做好市政公用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重点加强城市交通、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植。本着“公交优先”的原则,提高城镇公交整体运营水平。全面提升城镇垃圾、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镇环境质量。
(二十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市工商、物价部门要会同市建委按照“平均成本(包括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调整和确定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基准价,并确定一定的浮动范围。市政公用事业的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利率。
(二十八)积极探索和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特许经营制度,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水平。今后新建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要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成为投资主体。建立特许经营合同评估和公示制度。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成立特许经营评估委员会,具体负责特许经营的评估工作。各旗县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须报市特许经营评估委员会通过后方可正式签署。签署后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十九)大力推进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革。改革的重点放在产权制度的变革上,主要是推行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资产重组和产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