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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水利工程的保护。

  ⒊各管理单位和组织要对所管水利工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在水利工程发生险情、事故、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破坏时,管理及养护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检查,并及时上报,制定抢险方案,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㈢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旗县区水务局的指导下,以协会、村、乡镇为单位,逐级自下而上的方式编制,以乡镇为单位编制旗县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一是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开源”的原则,搞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节约、配置与保护工作,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政策,把农村和农民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摆在最优先的位置;三是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并按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批。一经审定要严格执行,确保其在实际中严格按照规划得到实施。各级水利部门要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县级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作为申报项目安排国家和地方补助资金的依据,并且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㈣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⒈积极争取国家建设资金。目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财力的不断增加,国家将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政策和方向,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资金。

  ⒉加大各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要计划和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引导资金。二是要做好小型农田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市的小农补助费主要用于全市农田基本建设的工程投资补助。为了充分调动各旗县区的积极性,补助费以以奖代补、引导资金、材料补助等形式发放。三是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水务、土地、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基金足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每年年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对群众自愿、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的项目,应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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