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业务; ㈥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
经历和时间;
㈦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督学选聘范围:
㈠中小学优秀校级领导和教师;
㈡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科级及
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㈢市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㈣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人员;
㈤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㈥现任或曾经担任过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学。
第九条 督学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专业培训。
第十条 督学享有下列职权:
㈠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㈡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㈢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㈣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时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㈤向被督导单位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改进议;
㈥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及责任人的奖惩建议;
㈦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㈠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㈡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㈢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㈣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
㈤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㈥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
㈦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督学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实行异地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