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发挥“督政与督学”的功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督学。
第三条 督学是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的人员。
第四条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聘任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五条 督学选聘程序
㈠由旗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督学任职条件、专业特长和推荐要求,研究推荐人选并提出推荐名单;
㈡旗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人选时,应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㈢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层次、类别、地域、拟聘人数、拟聘人员专业知识结构等,确定拟聘人选,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㈣被聘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㈤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二届。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㈥督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辞职申请,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第六条 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经费管理、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第七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㈡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能经常关注、研究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㈢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