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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8]32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是用于垫付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统筹费用的等待结算资金,采用借用方式周转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且取得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资格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和专科医院(不包括医院的分院及分部);

  (二)按期签订并履行《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三)每月有比较稳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四)借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上年的月均住院统筹医疗费总额的6O%核定,单位为万元。

  第五条 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借支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申请,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核定借支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资格和额度,于每年1月15日前双方签订《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划拨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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