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27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供应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拆迁、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承担。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