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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改完善后的《巴彦淖尔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7月发布的《巴彦淖尔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31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粉尘,噪声污染,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实施意见的批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工种需要按一定比例掺入外加剂或其它物料,在集中搅拌站(场),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的需求量以及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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