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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2008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

  今年省、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及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目标,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对政府工作提出了900余件建议和提案。为切实做好2008年省、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政府125号令及市政府65号令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审核梳理,加强综合分析。

  各单位对收到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实和确认。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情况,提出退件理由和应交办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省、市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调整;市政协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予以调整,不得延误不告或自行处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综合分析,从中发现和归纳出带有宏观性、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及对策,及时提供给领导决策参考,以发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整体效能。

  二、严格办理时限,确保及时办复。

  因省、市“两会”召开的时间不同,要求办复的时间也不同。各单位主办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最终办复时间为5月20日。主办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任务合计在10件以下的,承办单位要在5月10日前办复;主办11件以上、30件以下的,要在6月10日前办复;主办31件以上的,承办单位要在7月30日前办复。有会办任务的单位要在4月20日前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因特殊情况,在上述规定和办理时限内暂时不能办复的,可做出阶段性答复,但最终办复时间不能超过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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