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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食盐安全村活动的实施意见

  创建标准:

  1.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重视食盐安全工作,有组织机构、有宣传标语(宣传栏),盐业法规和碘盐知识得到普及;

  2.食用碘盐合格率达到100%,村中无私盐贩销活动发生;

  3.村中碘盐供应点实现“三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做到持证经营,布局合理,服务到位,方便供应;

  4.中小学生甲状腺肿大率在5%以下。

  三、实施步骤

  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1月到3月底)。组织召开动员会,对创建食盐安全村活动进行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至10月底)。按照创建食盐安全村实施意见,深入抓好创建活动,全面完成创建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底)。各县(市)、区对列入创建计划的村自行组织验收,自验合格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验复验,对达标村发放标志牌,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对未达标村,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达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食盐安全村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创建食盐安全村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创建规划。要逐级签定责任书,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责任明确到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创建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严格执法,净化市场。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采取针对性措施,严厉打击贩销私盐行为,防止非碘盐、劣质碘盐、工业盐等冲销食盐市场。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盐政执法部门开展对重点区域市场的清查行动,查处妨碍盐政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盐政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盐政执法部门加强市场巡查,加大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并按《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盐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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