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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隐患)。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级政府监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抽查企业数应占所辖区域企业数的40%;市级政府监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企业数应占所辖区域企业数的20%;市、县两级政府监管部门要明确抽查单位和抽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每次抽查结束后要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建档,并由抽查人员签字,对抽查结果要定期在所辖区域内进行通报。

  (四)建立制度,狠抓落实。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六项制度”,填报“一张报表”,落实“一个通报”,即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度、隐患定期抽查制度、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管理制度;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每季度对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部门抽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四项制度”,填报“一张报表”,即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隐患排查责任制度、事故隐患奖惩制度;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县(市)、区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与隐患消除情况进行统计,于下一季度3日前,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市属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与隐患消除情况进行统计,于下一季度3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安监部门报告。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对所辖区域、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与隐患消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下一季度10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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