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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排查治理范围: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等交通运输企业;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

  5.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单位;

  6.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情况;排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三)排查治理重点:

  1.煤矿方面。遏制生产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排查生产矿井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落实情况;排查建设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在改扩建区域内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现象;排查煤矿的水文地质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做好停产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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