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他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应按照
公司法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集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属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所在区政府审查同意。
5.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后,向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
6.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对企业搬迁方案及供地计划进行审定。区属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由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7.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应制定具体搬迁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按期组织实施。
8.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搬迁中的各种问题,为搬迁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确保企业按期搬迁。
五、政策措施
(九)设立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政府土地(主城区工业企业腾退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基本补偿、搬迁改造资金支持和奖励。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设立市工业地产投资公司,隶属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工业企业搬迁中的土地收储和一级开发。
(十一)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基本补偿及分类资金支持或一揽子综合性补偿和资金支持。
1.基本补偿和分类资金支持。
①基本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的60%为基数上浮20%予以补偿;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给予适当补偿;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住宅地使用的,仍按工业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以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以上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为基本补偿。
②搬迁改造资金支持。为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待企业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以出让所得收益减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基本补偿、收储成本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之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净收益,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搬迁。按照市政府同意的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超出基本补偿额且在净收益50%以内的,给予净收益3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50%-70%之间的,给予净收益5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70%-100%之间的给予净收益7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100%以上的给予净收益90%的支持资金。基本补偿与支持资金之和不得大于搬迁投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