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搬迁与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员工相结合原则。企业升级改造中减少劳动用工的,要依法做好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7.政府推动与主体主动原则。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最大限度利用土地出让资金等政策支持,实现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
二、任务目标
(三)对列入主城区搬迁改造方案的企业,利用3-5年时间,按照“符合规划、优势互补、相对集中”的原则,分别向“五大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工业新区及其他县(市)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废弃物,使城市环境得以明显改善。
(四)2010年底前,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要全部搬出主城区或转型。凡是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其他工业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逐步搬出主城区或就地转型。
三、组织领导
(五)成立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市发改委、工促局、环保局、安监局、建设局、国资委、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房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局、电业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拆迁办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定年度搬迁计划,确定搬迁企业名单;审批企业搬迁方案,研究决定企业搬迁政策及补偿支持标准;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编制年度搬迁计划;草拟给予搬迁改造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向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落实领导小组研究议定事项,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报批程序
(八)企业搬迁需经过以下程序:
1.拟搬迁企业提出申请,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企业初步沟通搬迁扶持政策及迁入地选择意向。
2.企业或企业聘请有关单位拟定搬迁改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