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理赔实务
承保公司要建立和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制度,在理赔的各个环节都要保证工作质量,包括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做到对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
(一)报案处理
承保公司接到参保养殖户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 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正常的立案,在农 业服务体系的协作下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
(二)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承保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若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2.承保机构在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遇到大面积疫情理赔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3.专业养殖户部分保险母猪死亡,承保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农村散养户保险母猪死亡,承保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4.参保养殖户必须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并附保险标的明细表。对于养殖户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畜牧兽医部门,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上将责令其整改,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养殖户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经查实承保公司给予拒赔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县(自治县)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