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立风险准备金,从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中提取。2007年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转入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为:本地母猪20元/头、良种母猪8元/头。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制订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能繁母猪,使用时报市政府同意。当保险公司经营能繁母猪保险出现超额赔付时,由风险准备金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承保公司各分支机构所有能繁母猪保险保费收入(含财政补贴资金)统一上缴市分公司,由市公司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依法接受监管。
第九条 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条 由于能繁母猪保险涉及地域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农业服务体系共同参与。承保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猪死亡率。要帮助县乡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章 保险内容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一)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三)投保时能繁母猪在200日龄以上4周岁以下;
(四)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社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六)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七)猪只经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区)级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一)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对属于保险合同列明养殖地点内的保险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患疾病死亡的,承保公司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赔偿;对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二)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承保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