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承保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重庆保监局参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本地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第四条 承保机构
我市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牵头承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共保公司,渝北、合川、黔江、忠县四个农业保险试点区县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安诚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能繁母猪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生猪防疫体系建设,进行生猪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配合市财政局制定《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申请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定地方配套资金筹措方案,筹集市级配套资金,负责资金拨付、结算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制定《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确定能繁母猪保险经营模式,指导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三)重庆保监局负责全市能繁母猪保险承保机构的资质认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与承保机构推进工作,对承保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管,维护能繁母猪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四)各区县(自治县)制定本地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口落实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项职责,并对承保公司各分支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收缴、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五)承保公司负责组织全市各分支机构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向能繁母猪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专帐核算能繁母猪保险收入和赔付支出。负责向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及时报告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由重庆保监局会同农业、财政部门对办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级及以上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能繁母猪的疾病保险、超额和巨灾风险赔偿、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导致能繁母猪死亡的补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