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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渝府发[2008]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4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调
  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二)倾斜
  1.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对1953年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对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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