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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程序》的通知

  房屋修缮完毕之前,不得出租。逾期不修缮,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自负。

区建委(房管局)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送达回执单
  京 房修字[2008]第××××号
  送达地址:
  送达人员签名:         单位:
  受送达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3:
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代修告知书
京 房修字[2008]第  号

      :
  经鉴定,你(单位)所有,位于      房屋属于危险房屋。鉴于你(单位)拖延修缮,为了确保住用安全,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由                 代修,请你(单位)务必配合。
  如不配合代修工作,房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自负。

区建委(房管局)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送达回执单
  京 房修字[2008]第××××号
  送达地址:
  送达人员签名:         单位:
  受送达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4:
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
京 房安字[2008]第  号

      :
  经鉴定,你(单位)住用的,位于      房屋属于危险房屋。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停止使用,迁出该房屋。
  逾期不迁出,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建委(房管局)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送达回执单
  京 房安字[2008]第××××号
  送达地址:
  送达人员签名:         单位:
  受送达人签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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