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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程序》的通知


  (五)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属地建委(房管局)组织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产权单位、房屋产权人参加。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划部门应参加验收。

  三、其他事项

  (一)其他房屋影响危房解危施工的,有关单位依据现场情况协调解决。

  (二)落实“无城镇危房户”工作,以解危排险为主,对于房屋权属等问题原则上不予同时解决。遇有房屋产权纠纷情况时,可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先行开展解危工作,由受益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对于已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应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由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拆迁范围内危房的解危排险工作。

  (四)在确保完成“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目标的情况下,各区县可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结合“平安奥运”的有关要求提出本区县的解危措施,确保本年度解危排险工作不留死角。

  附件1:
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限期鉴定通知书
京  房鉴字[2008]第   号

     :
  你(单位)所有,位于              房屋已发生损坏,为了保证安全使用,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契证、建筑执照等相关证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向       提出鉴定申请。
  逾期不申请鉴定,我委(局)将委托     鉴定所对该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请你(单位)配合。如不配合鉴定工作,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建委/房管局
  (一式两份)                年  月  日

  送达回执单
  京  房鉴字[2008]第××××号
  送达地址:
  送达人员签名:         单位:
  受送达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2:
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修缮通知书
京 房修字[2008]第  号

     :
  经鉴定,你(单位)所有,位于     房屋属于危险房屋。为了保证住用安全,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加固修缮。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修缮计划报    区建委(房管局),并于  年 月 日前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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