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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程序》的通知


  1、下达《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危房产权人对危房进行解危。危房产权人收到《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修缮通知书》后,必须按要求进行解危,尽快将危房解危计划报属地建委(房管局),并于规定期限内开始组织实施解危。

  2、危房产权人逾期未按规定进行解危并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县建委(房管局)下达《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代修告知书》,指定有关部门代修,代修的有关费用由危房产权人负担。

  3、对于危房产权人拒不履行解危责任且不配合有关部门代修的,由区县建委(房管局)会同公安等部门对危房产权人进行约谈告诫,明确告知若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由房屋产权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其履行解危责任。

  4、经告诫仍不配合解危工作且危及人身安全的,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对危房产权人下达《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要求限期迁出。逾期未迁出且未履行解危责任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采取房屋腾空措施,并对腾空房屋张贴危房禁止使用封条,依法进行加固、修缮。

  5、将危房用于出租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按照前述程序对出租危房进行解危。对于出租危房的产权人,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相关手续办理

  危房解危修缮主要措施为承重结构加固、挑顶、翻建。危房解危工程相关手续一律在各区县办理。解危工程按有关规定需报经批准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危房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进行抢修,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各解危工程实施主体可将解危工程合并,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四)施工管理

  1、危房解危工作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翻建工程应参照新建工程现有法律法规及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其他修缮工程按现行修缮规范标准进行。

  2、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3、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

  4、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会同规划部门加强监管,避免在解危排险过程中出现新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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