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程序》的通知
(京建房〔2008〕14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现“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目标,现将《落实“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落实“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程序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落实“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程序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目标和要求,落实市建委、市财政局印发的《实现“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要求
实现“无城镇危房户”工作目标是市政府2008年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管理,在确保施工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保证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解危任务。
二、工作程序
(一)危房确认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本区县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排查工作,市房地集团负责所管市级公产危房排查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疑似危房,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进行危房鉴定,并提出解危处理意见。
(二)依法解危排险
经鉴定确认为危房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依法解危排险工作机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依法组织解危排险。具体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通知房屋产权人解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