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巴政发〔2007〕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内党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所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县(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发改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属以下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由投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建设部门在批准施工图设计时,要征求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市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旗县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四、对于已经建成或在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批手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求项目单位尽快整改,并按照审批程序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