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1日至1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县区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三阶段:各旗县区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11日至20日)。各旗县区政府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督查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准入及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全员培训教育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第四阶段:市安委会督查阶段(7月21日至31日)。市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分两组对各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
第一组,主要督查各旗县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具体措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
第二组,主要督查道路交通、铁路、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第五阶段:安全生产“回头看”总结阶段(8月1日至5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旗县区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后召开总结会,交流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全市排查整治情况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四、具体要求
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地均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工作不留死角。同时,各地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