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奖励具体数额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举报人的配合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也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案件查实后30日内,按本办法确定应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并填制《×××地方税务局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有关税务机关举报中心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五条 兑现举报奖励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纳入各级地税机关财务管理范围,并单独建立帐簿,做到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取得的举报奖励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