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8〕4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文件精神,调动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检举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骗购、贩卖、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市地税局制定了《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举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署名举报涉及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有关非法制售、骗购、贩卖、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涉税违法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查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及联合办理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工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印(监)制并在北京市范围内启用的各种机打和定额发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