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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环保资金中专项安排,当年使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五、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或受理并推荐申报(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自评符合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呈报申批表(一式四份);
  (二)工作总结;
  (三)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核查,并将核查合格的每年4月30日前报评选办公室。核查内容如下:
  (一)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十四条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一般不少于7日。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工作领导小组将无异议或经调查予以保留的获奖候选名单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授奖,对获得集体环境友好奖(一、二、三级)组织授予奖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6万元;对获得个人环境友好奖(一、二、三级)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1万元。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隐瞒严重错误或违反申报规定程序的、年度内严重有损获奖称号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当年度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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