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1)各种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2)作业人员守则;(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9)技术管理制度: (10)层门机械开锁钥匙的使用及管理制度等。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1)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长期保存):(2)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记录。(2-5款保存三年及以上)
(三)对存在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整改;
(四)在电梯发生事故或严重故障时,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电梯轿厢与值班室报警通话可靠有效。电梯应急呼叫装置畅通,紧急信号能及时接听,救援器材和人员能及时到位,并能及时劝慰乘客,采用正确的救援方法,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等作业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层门和机房钥匙、启动钥匙必须由电梯作业人员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必须有中文文字说明及标准规定的示意图案。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可主动办理在用电梯的商业保险,降低电梯事故的风险。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节能降耗型的电梯。对原耗能大的电梯,可通过改造等方式,有效降低用电量。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对不能有效处置的电梯重大安全隐患要分别上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