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财政部核查发现,我市部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将国债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虚报投资、擅自调整建设项目、违规购买小汽车、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业务招待费超支、账务处理不规范等方面。对此,财政部下达了对黔江区小南海病险水库国债项目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立即整改,并进行了严肃处理。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总体部署,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所有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实事求是,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分级负责、科学严谨、根除病险”原则,认真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及复核工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设计和咨询要严格资质要求,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建立设计审查和复核责任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和前期工作复核关,做到“因病施药、优化设计、彻底整治”。
  二、抓好“四制”落实,规范建设管理行为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属基本建设项目,要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三公示”制,主动接受广大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中要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严格操作程序,防止规避招标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由中央补助资金、市级配套和区县(自治县)自筹资金组成。除中央补助外,市政府将通过调整农发资金结构、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益、新增建设使用费、水资源费等资金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渝办发 [2007]275号)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市级以上(含市级)资金将实行分类包干补助,由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限时完成目标任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和其他非建设项目。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