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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突出企业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夯实乡镇和企业两个基础
  1.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和根本保障。
  --依法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责任,确保其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安全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政策,切实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自觉投保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切实化解事故风险。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工厂、车间、班组及职工,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单位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安全评价、执法检查、资质审查、新增经营项目和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安全资质、从业人员安全资格淘汰机制,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全面推行安全资质淘汰制度。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安全资质:建立高危行业员工安全信息卡制度,将员工基本情况、安全培训、违章情况等信息记入安全档案,规范员工个人安全信息管理,对违章作业或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安全资格。
  在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将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安全绩效挂钩。凡发生安全事故,按事故大小和责任大小,扣除责任人员一定比例的安全绩效工资。
  --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建立事故隐患风险控制机制和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整治的常态机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广企业安全承诺,开展企业安全诚信评价试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继续推进全员、全过程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治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健全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维权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严格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准入关。充分发挥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组建安全工程师队伍,建立企业安全特派员制度。
  2.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能力。按照“强化区县、夯实乡镇、延伸村居”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要求,加强市、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 01号)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能;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有关行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专项监督管理,并对行业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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