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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巴彦淖尔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特急状态下,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下令实行临时市场管制。临时停止所有粮油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应急工作终止后,粮食应争指挥部要组织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善后事宜处理和总结工作。

  一、应急终止后,各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应急终止后,在半年时间内,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及时补充市级储备。

  三、审计、发改委、粮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四、财政要会同发改委、粮食、物价、工商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方面的支出,提出经济补偿意见,并及时兑付。

  五、市政府、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对在应急工作中的不同表现,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奖惩。

  ㈠在实施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旗县区政府予以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⑵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⑶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⑷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㈡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

  ㈢对于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⑴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旗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⑵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⑶拒不执行应急指令,指定加工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⑸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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