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紧急状态。市场粮油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粮油并出现恐慌,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
三、特级状态。市场粮油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集中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一条 紧张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一、立即组织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通过经济补偿和行政指令,按区域划分确定当地若干家粮食加工企业,对现有收储企业的库存粮食进行加工,并安排国有企业或委托大型零售店、连锁店进行销售,要加大成品粮油的市场投放和供应。
二、立即组织粮源采购,做好粮油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的粮油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适时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正面宣传引导,稳定消费者的心理。
第二条 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上述措施不能缓解应急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当地粮食商品不足,采购和调配不能及时运到,预计出现断档时,应采取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动用各级储备粮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二、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报请自治区粮食局组织粮食调入。
第三条 特级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当出现粮食应急特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价格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财政、发改委、粮食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粮油销售最高限价,包括实施销售最高限价的粮油品种、价格,实施的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发改委、粮食、财政、公安等部门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居民定量供应工作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