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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的提标扩面和补助水平

  城市低保以提标为主,适当扩面。2008年全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按2007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确定。2007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0420元。全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确定为174元,比2007年提高26元。各旗县区的低保标准按此原则确定,补助水平参照自治区的要求确定。

  城市低保提标扩面后,全市城镇居民低保人数原则上掌握在5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为6.8%。2008年市及旗县区地方匹配城市低保资金以民政、财政两家下达文件为准。

  二、农村牧区低保的提标扩面及补助水平

  农村牧区低保以扩面为主,适当提标。按照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我市农村牧区低保人数应不低于全市农牧业人口的7%,全市农村牧区低保人数在7万人以上,补助水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各旗县区新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人数以市民政局与各旗县区民政局商定为准,2008年市及旗县区地方匹配农村低保资金以民政、财政两家下达文件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承诺为困难群众办好的实事之一,事关城乡困难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切实做好相关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是要科学安排,分类施保。继续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区别对待,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三是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旗县区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程序规范操作,对城乡低保户家庭收入进行认真核实,核定人均救助额度,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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