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决定
(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98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二、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五、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六、第六条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印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七、第七条修改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八、第八条修改为:“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有关问题听取代表意见。”
九、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与专题调研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