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头屯河区河南庄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乌政通[2008]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实施城市规划2007年第一批建设用地的批复》(新国土资函发〔2008〕41号)批准,同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收头屯河区河南庄村集体土地。现将该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属头屯河区河南庄村集体所有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用地面积0.5371公顷,四至为:东至星沃机械工程公司;南至乌昌路辅道;西至一心家私公司;北至和平渠。
二、征收土地用途:商服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标准(元/公顷)
建设用地 0.5371 108000 不支付
四、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于2008年4月2日前,到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乌市青年路26号市国土资源局七楼707房间)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联系人:李健,电话:8868314,请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