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
风景名胜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十八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在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批准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满前2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财力、物力,积极开发、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逐步改善保护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内,除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外,禁止其他一切建设。
在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内,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提出选址意见,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世界自然遗产外围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提出选址意见,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遗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