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
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建设管理,根据《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自然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九寨沟世界自然遗产、黄龙世界自然遗产、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包括卧龙、四姑娘山、木耳寨、三江、草坡、毕棚沟)。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证世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条 州、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世界自然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