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1号)
马尔康、理县、汶川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汶川至马尔康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汶马路工程)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汶马路工程沿线实际情况,州汶马路改建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制定了《汶(川)马(尔康)公路改建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汶(川)马(尔康)公路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一)、(表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汶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赔费用类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二、汶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要坚持标准统一的原则。要严格执行此次印发的汶马路工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统一标准执行。
三、汶马路工程建设用地要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确保做到“占补平衡”,并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四、汶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征收土地数量,要以实物调查为基础,严格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汶(川)马(尔康)公路改建工程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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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单位 │ 单价(万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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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耕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亩 │ 3.1 │三县补偿标准统一, │
│ │费 │ │ │经济林木按1.2万元/亩│
│ ├──────────┼───┼─────────┤实行包干补偿。零星经│
│ │青苗补偿费 │ 亩 │ 0.11 │济林木按涉及县制定的│
│ ├──────────┼───┼─────────┤补偿标准执行。 │
│ │经济林木补偿费 │ 亩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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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集体土│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亩 │ 1.55 │ │
│ 地 │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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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使用 │林地补偿 │ 亩 │ 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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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补助费 │ 亩 │ 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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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补偿费 │ M3 │ 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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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 │占用集体耕地 │亩 │ 0.12万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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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国有土地 │亩 │0.06万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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