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正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未经统一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情况通报及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备案审查机关上报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级备案审查机关每年要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形势变化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及时消除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并同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示范地区每年年中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半年总结,每年年底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全年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四、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备案监督力度
(一)进一步拓宽审查途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备案审查、执法检查、受理公民审查申请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要畅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要经常开展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备不备、报备不及时等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各示范地区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专项检查。
(二)加大审查力度,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在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到有错必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要性、制度合理性、内容适当性、格式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要把握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清晰、格式规范、用语准确、措施具体、易于操作。对于一些上位法规定比较明确、政策措施比较具体,不需要再进行细化的文件,以及确立制度不合理、格式不规范、内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带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内容的文件,要坚决提出不予制发的意见。
(三)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制度。对于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在报刊、互联网上公布文件草案,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电子报备制度等。各示范地区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大胆创新,形成行之有效的新做法、新措施并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