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12号 2008年1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行政,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2006年,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和阿拉善左旗、伊金霍洛旗被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地区,2007年又增加锡林郭勒盟为示范地区。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监督是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塞违法行政,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区自1990年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开展以来,各示范地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并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带动,有效促进了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目前,各地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发展不平衡,备案审查制度还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不高,有件不备的情况仍然存在;三是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不够,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的情况比较普遍;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发随意、内容违法的现象不容忽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法制机构审查,或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六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