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08〕6号 2008年1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8年是我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向着明显好转目标前进的关键一年。现就做好2008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抓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健全预防保障体系、开展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程,突出重点工作、狠抓专项整治,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综合监管和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力争避免特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全面开展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对排查治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等工作,切实将监管责任和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位。
(二)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网,加强设备维护和功能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管理、沟通通报的职能。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机制,特别是完善对小企业的安全监管措施,建立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认真开展事故分析研判工作,落实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和完善工作。
三、继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矿技改整合工作,继续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1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10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的煤矿进行技改,技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二)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步伐。
(三)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考评体制,建立驻矿监察员承包责任制。
(四)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协同作战,严厉打击偷盗采行为、违法生产行为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严防假技改真生产或边施工边开采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