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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牧业基础建设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

  (二十八)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交通。逐步加大自治区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加大农村牧区公路危桥、险桥改造力度。强化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搞好运营维护,建立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完善扶持农村牧区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牧区客运网络化,探索农村牧区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推动城乡客运协调发展。2008年新增60个苏木乡镇通油路、300个嘎查村通公路,建设100个农村牧区客运站。
  (二十九)继续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促进二三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抓好小城镇和农村牧区中心村庄规划及示范建设,建立起城乡互动的发展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力改善重砷、重氟、苦咸水区和严重缺水区饮水条件。2008年重点解决好重砷、重氟区8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农牧民喝上放心水。加强农村牧区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坚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公益性质,实行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解决2.4万户农牧户通电和700个自然村通电话问题。增加农村牧区沼气投入,积极发展户用沼气。积极推广太阳能、风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实施农村牧区清洁工程,开展创建绿色家园活动,促进农村牧区改圈、改厕、改灶,搞好农村牧区污水、垃圾处理,改善农村牧区环境卫生。重视解决农村牧区林区困难群众茅草房和棚户区改造问题。
  六、稳定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牧区改革
  深化农村牧区改革是强化农牧业基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动力源泉。必须稳定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体制,不断深化农村牧区改革,激发广大农牧民的创造活力,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三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关系,认真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经营权证到户。加强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草牧场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草牧场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牧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草牧场的农牧业用途等问题。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三十一)切实保障农牧民土地和草牧场权益。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合理利用、多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存量土地,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纠纷调处裁决机制。对未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的,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对违法违规占地批地的,坚决依法查处。严格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牧区购买宅基地、农牧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依法规范农牧民宅基地整理工作。
  (三十二)积极推进苏木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苏木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增强基层财政实力,逐步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支持各地建立嘎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进一步加强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制度,确保农牧民负担不反弹。继续开展重点领域农村牧区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三十三)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和完善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开。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国有林场和苗圃改革。做好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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