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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牧业基础建设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快发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牧区公共事业,提高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二十二)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继续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农村牧区免费义务教育。保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积极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产生的历史负债,逐步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到2009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规范农村牧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覆盖面。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费标准,抓好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改造工程,加大对农村牧区中小学学生宿舍、食堂建设的投入,解决在校外居住的中小学生寄宿问题。促进农村牧区民族教育发展,积极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调整完善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巩固和提高“两基”达标水平,努力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素质,实施农村牧区骨干教师远程培训计划,选派和组织城市教师到农村牧区交流任教,鼓励和组织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任教。
  (二十三)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各级政府补助标准,适当增加农牧民个人缴费,规范基金管理,完善补偿机制,扩大农牧民受益面,2008年参合率达到90%以上。加强农村牧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能力和监管水平,旗县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和基本达标率达到80%以上,控制药品价格,保证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农村牧区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控制,扩大免费预防接种范围。
  (二十四)稳定农村牧区低生育水平。积极推进新农村新牧区新家庭计划,继续实施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农村牧区独生子女户和双生子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稳定农村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提高人员素质,规范管理,完善农村牧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牧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五)加强农村牧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进农村牧区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继续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工程等重点文化工程,持续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提高农村牧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继续实施西新工程和“村村通”工程,扩大广播电视在农村牧区的覆盖。2010年,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实施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使农村牧区听到4套以上广播节目,看到4套以上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6%以上。
  (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极端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各级财政逐步增加农村牧区低保补助资金,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2008年,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85万人扩大到110万人。落实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供养对象权益。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二十七)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水平。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增加扶贫开发投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加大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巩固扶贫开发成果。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整合力度,重点支持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产业化扶贫,积极开展连片开发、整体推进的试点工作。加大扶贫移民力度。集中力量解决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牧区和特殊类型地区贫困问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事业,继续抓好自治区直属机关定点帮扶兴安盟贫困地区脱贫工作。2008年解决10万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扶持15万低收入人口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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