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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多途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人员分流既是乡镇机构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各县要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确定岗位,按岗位配备人员,不得超编配人,也不得搞轮流上岗。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竞争(聘)上岗,严禁暗箱操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人员分流安置的有效途径,在州上制定的统一政策指导下,搞好人员分流。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正常退休、提前退休、离岗待退、病退、自谋职业、调剂交流等途径进行分流安置,州委、州政府将结合实际制定全州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个人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聘用制干部参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分流人员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由原单位和个人按阿府发〔2004〕27号文件规定补缴从2004年9月1日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起至分流前止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分流后由个人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县,分流人员的养老保险可按上述原则通过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进行解决。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原已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进行转移。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医疗保险。重新就业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原已建立的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

  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中的分流人员可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分流人员再就业,有条件的可引导、鼓励分流人员组建民营或其他经营方式的农工商经营实体。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政府在经营场地、地方税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人员分流政策要给够,经费要打足,安置要妥当,社保要跟上。分流中所需资金主要从乡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合规的经营、处置收益和州、县两级自身财力、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资金专款专用,各县财政部门应开设“乡镇机构改革资金专户”用于归集乡镇机构改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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