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劳动保障服务网点办理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可到农业银行的柜台存取现金,可到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自助设备(ATM、POS等)上办理提取现金、转账、刷卡消费等业务。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一个月,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 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磁条消磁的,持卡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点申请换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及时挂失银行帐户,同时到劳动保障服务网点挂失社会保障帐户。
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日后,持卡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点申请换领。
第十四条 2009年1月1日以后申领和换领社会保障卡的,发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和换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非本州常住户口的人员享受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卡。
本州农村居民办理个人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另行规定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存储、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