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服务体系,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女性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和扶持。建立健全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培训促进就业机制、创业就业激励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充分发挥税费减免、就业服务补偿、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的整体效应,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和就业竞争力。
(5)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她们在发展高效外向、生态观光农业以及在提高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有效地提高农村妇女整体收入水平。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保障女性参与民主管理和决策。
(2)提升女性参政议政特别是行政管理的能力。
(3)发挥女性在基层民主自治和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2、支持性指标
(1)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应当配1名以上女干部。
(2)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优先选配女干部。
(3)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4)各级党政和工作部门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达到或超过省规定的要求。县处级不低于15%,乡(镇、街道)不低于5%。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重视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5)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其中80%左右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女性较集中的行业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女性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职工代表中女性比例与本单位女性所占比例相适应。
(6)各级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达到或超过省规定的要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候选人不低于40%,正式代表、委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省规定的要求。
(7)重视后备女干部培养和女党员发展工作。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分别不少于20%,男女两性后备干部的使用比例相当。新增加的公务员、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鼓励女性参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力争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中各有1名女委员,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村民委员会正副主任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3、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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