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名册,详细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和完成工作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人员备案,并向农民工交付实名制IC卡,组织农民工持卡进场从事施工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将农民工出勤情况及工资表进行公示,经农民工确认无误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工资按月足额打入农民工的实名制IC卡中。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的日常巡视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示范文本
编号:
编号:
劳动合同书
(适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