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机制,协调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和健全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机制,搭建民主管理、上下沟通、相互交流的平台,协调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召开
(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视情增加开会次数;
(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拟定,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确定。
二、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二)通报近阶段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成员单位交流完成应急管理日常基础工作的做法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
(四)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经验教训,协调地州和厅局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总结评价通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阶段性工作;
(六)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确需由委员会予以协调,其他相关厅局、部门、地州配合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委员会解决的工作中面临的实质性问题,其他需要解决的事宜。
三、会议议题
(一)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草拟,报领导审定后作为议题;
(二)由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交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审定后作为议题。
四、参加会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