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京建科教〔2008〕153号)


各区县建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为了落实好《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8〕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证项目实施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我市农宅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作用,制定本补充规定如下:

  一、项目申报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区县建委对改造项目进行核实、审查、立项、汇总后,分别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市建委,并入市财政局和市农委项目库。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市建委根据情况共同确定本年度北京市农宅改造项目,5月1日前通过市农委、市建委指定媒体公示后,出具本年度“既有农民住宅改造项目立项确认文件”。

  区县上报改造项目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或区县建委对立项项目的确认文件(含电子版)。文件应包括年度本区县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改造总面积、总户数、总间数,改造费用总额和申请奖励补助总额度等,并加盖公章确认。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

  (二)《实施办法》中要求的《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见《实施办法》附件1)、《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明细表》(见《实施办法》附件2),包含电子版。

  二、项目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县建委应认真选择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人员,保证使用建筑材料的质量,使用的建筑材料宜在我市或区县备案产品中选取,监督施工队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并对进场的材料按照批次进行抽样测试,对改造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相应文件应留档备查。

  三、项目验收

  工程完工后,区县建委应及时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程序规定和改造项目内容进行验收,并组织填报《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见《实施办法》附件3)。市建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对改造项目是否与《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改造内容一致,并查看隐蔽工程记录、材质证明、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被批准的项目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验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