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 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1吨标准煤下降到0.82吨标准煤,降低10%;全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 年的2.03吨标准煤下降到1.62吨标准煤,降低20%;全市45家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量52.609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7.28万吨以内(扣除预留1万吨用于南宁电厂),削减12.6%;化学需氧量(COD)减少到11.80万吨,削减22.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市辖六县县城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建筑节能累计实现28万吨标准煤目标,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市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政策、完善配套,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市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一)依法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用地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于科技含量高、耗能小、无污染、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保障其用地需求;对于限制类的能耗高、污染大的项目,凡未达到《限制用地目录(2006 年本)》规定条件的项目和列入《禁止用地目录(2006 年本)》的项目坚决不予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不予供地,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可上可不上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通过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技改、扩建项目与清洁生产水平挂钩的机制。未达到要求的,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批准。坚决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
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在外贸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对于环保、节能的企业,优先予以分配,如对铁合金、焦炭等资源性产品的进出口资质核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节能减排情况,优先核定给达标企业。
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坚决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对列入自治区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72 家淘汰类高耗能企业中的企业在现行电价基础上, 2008 年1 月1 日起提高到0.2 元/千瓦时。对利用县级电网小水电自发自供生产的高耗能企业,严格按上述标准组织实施差别电价。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进一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钢铁、水泥、黄磷和锌冶炼等八个行业的企业进行详细甄别分类,属于新增加淘汰类企业的严格按淘汰类差别电价执行;属于限制类企业的,2008 年1 月1 日起提高到0.05 元/千瓦时。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积极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为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不符合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发改、经济、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立窑水泥、铁合金、电石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没有碱回收设施的制浆生产线;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没有工程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酒精生产线;淘汰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废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造纸企业;淘汰关闭年产1万吨以下、没有工程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淀粉生产企业。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重点企业根据全市“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具体工作方案,列出关闭淘汰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并认真组织实施。